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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弗洛姆关于爱情的观点(许金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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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7 14:47:35 |显示全部楼层
弗洛姆简介

弗洛姆(1900——1980)是著名德裔美籍心理学家、哲学家,是著名“法兰克福学派”的重要成员,他也被看成是具有人本主义倾向的心理学家。纳粹上台后,他于1934年赴美,在从事心理咨询工作的同时,住哥伦比亚大学等学术机构讲学,并先后执教于墨西哥国立大学、密歇根州立大学等高校。

弗洛姆发表了大量的著作,其中影响大的有《爱的艺术》、《逃避自由》、《健全的社会》、《精神分析的危机》等。我没有系统地读过他的作品,现在仅谈谈《爱的艺术》引起我的一些思考。

弗洛姆关于爱情的观点

在弗洛姆的著作中,《爱的艺术》流传最广。此书深入浅出、文笔平易近人,据说自1956年出版至今,已被翻译成了32种文字。

我认为,这本书最有价值的部分就是对所谓的“爱情”(love)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讨论。

弗洛姆提出,爱是一门艺术,是需要学习的。为此,弗洛姆批判了传统的人们关于爱的观念。他指出,大多数的人之所以认为爱不需要学习,有以下原因:

1、“大多数人认为爱情首先是自己能否被人爱,而不是自己有没有能力爱的问题。因此对他们来说,关键是:我会被人爱吗?我如何才能值得被人爱?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他们采取了各种途径。男子通常采取的方法是在其社会地位所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去获得名利和权力,而女子则是通过保持身段和服饰打扮使自己富有魅力;而男女都喜欢采用的方式则是使自己具有文雅的举止,有趣的谈吐,乐于助人,谦虚和谨慎。”(弗洛姆《爱的艺术》)

弗洛姆的描述非常精辟、准确。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确是这样的。

2、“人们认为爱的问题是一个对象问题,而不是能力问题。他们认为爱本身十分简单,困难在于找到爱的对象或被爱的对象。产生这一看法有多种原因,这些原因的根源基于现代社会的发展。其中有一个原因是二十世纪在选择‘爱的对象’方面所发生的巨大变化。” 弗洛姆指出,以前在许多传统文化中爱情都不是自发的。婚姻大多数都是通过男女双方的家庭、介绍人或者在没有撮合者的情况下以条约的方式确定下来并进行的。但在近几十年来(注意此书发表的时间:1956年),浪漫式的爱情这一概念在西方世界已被普遍承认。

在今天看来,他的论述也适合用来看待中国现在的情况。

3、“我们的全部文化是以购买欲以及互利互换的观念为基础。”“人与人之间的爱情关系也遵循同控制商品和劳动力市场一样的基本原则。” 弗洛姆认为,市场经济的影响使人们把爱情也完全看成是交易:“我想做一笔交易,那我既要考虑从社会价值的角度出发,对方值不值得我追求,也要考虑基于我的一目了然的实力以及潜在的实力,对方会不会看中我。这样当男女双方感觉到在考虑到他们本身的交换价值的情况下,已经找到市场上所提供的最合适的对象,他们就开始相爱。”

弗洛姆所谈这一点是值得深入研究的:爱情是不是应该脱离交换呢?

4、“人们不了解‘堕入情网'同‘持久的爱’这两者的区别。如果我们用falling in love和being in love这两个英文搭配也许就能更清楚地区分这两个概念。” “人们往往把这种如痴如醉的入迷,疯狂的爱恋看作是强烈爱情的表现,而实际上这只是证明了这些男女过去是多么地寂寞。” 弗洛姆认为,“堕入情网的爱”、“疯狂的爱”都是不能够持久的,其价值是值得怀疑的。“这两个人虽然熟谙对方,但他俩之间的信任会越来越失去其奇迹般的特点,一直到隔膜、失望和无聊把一息尚存的魅力都抹掉为止。”

弗洛姆的这一观点也值得讨论:是否应该把“持久性”或者说“稳定性”作为爱情价值的重要指标?我们能够撇开爱情本身的质量来看“持久性”或者说“稳定性”吗?而谈到爱情的质量问题,就不能不考虑爱情的强度、“如痴如醉的入迷”、“疯狂”等。马斯洛的爱情是具有“持久性”爱情的典范,他与妻子贝莎白头到老。但他曾经对弗洛姆提出过批评,说弗洛姆过分注意了爱情的责任的一面。他指出,爱情的境界也有轻松、游戏的一面。自我实现者的爱情就是这样。

最有价值的论述:“爱的能力”问题

弗洛姆认为,爱情有没有幸福的关键是有没有“爱的能力”。爱情并不是一种与人的成熟程度无关,只需要投入身心的感情。如果不努力发展自己的全部人格并以此达到一种创造倾向性,那么每种爱的试图都会失败。如果没有爱的能力,如果不能真正谦恭地、勇敢地、真诚地和有纪律地爱他人,那么人们在自己的爱情生活中也永远得不到满足。“爱的能力”的论述,是弗洛姆的贡献。“爱的能力”的提出,把爱情问题与心理健康问题创造性地结合起来了。或者说,人们在爱情问题有没有幸福感,关键是取决于他的人格是否健康,人格健康,也就有“爱的能力”。

如果我们具有爱的能力,我们就能够把爱情当作是一项"积极的活动"。就会认为"给"比"得"有更多的愉快。传统的看法把"给"解释为放弃,被别人夺走东西或做出牺牲。“有创造性的人对‘给’的理解完全不同。他们认为‘给’是力量的最高表现,恰恰是通过‘给’,我才能体验我的力量,我的‘富裕’,我的‘活力’。体验到生命力的升华使我充满了欢乐。我感觉到自己生气勃勃,因而欣喜万分。”

他进一步解释“给”:“他应该同别人分享他的欢乐、兴趣、理解力、知识、幽默和悲伤——简而言之,一切在他身上有生命力的东西。通过他的给,他丰富了他人,同时在他提高自己生命感的同时,他也提高了对方的生命感。他给并不是为了得,但是通过他的给,不可避免地会在对方身上唤起某种有生命力的东西。因此他的给同时也包括了使接受者也成为一个给的人,而双方都会因为唤醒了内心的某种生命力而充满快乐。在给的行为中诞生了新的东西,给和得的人都会感谢这新的力量。这一点表现在爱情上就是:没有生命力就是没有创造爱情的能力。马克思极其优美地表达了上述思想。他说:"如果你以人就是人以及人同世界的关系是一种充满人性的关系为先决条件,那么你只能用爱去换爱,用信任换取信任。如果你想欣赏艺术,你必须是一个有艺术修养的人;如果你想对他人施加影响,你必须是一个能促进和鼓舞他人的人。你同人及自然的每一种关系必须是你真正个人生活的一种特定的、符合你的意志对象的表现。如果你在爱别人,但却没有唤起他人的爱,也就是你的爱作为一种爱情不能使对方产生爱情,如果作为一个正在爱的人你不能把自己变成一个被人爱的人,那么你的爱情是软弱无力的,是一种不幸。"

我认为,弗洛姆所谈”给”,与我所阐释的“通心”非常接近,特别是他引用的马克思的话非常精彩。最通心的爱就是能够“唤起他人的爱”的爱。从“通心”理论来看,马克思的话体现了通心的原则,尤其是突出地体现了:“有效果比有道理更重要”。

弗洛姆论述的不足

弗洛姆的说法看起来非常好,但遗憾的是他并没有把“给”的说法贯彻到底。下面这段文字就充分暴露了他的思想还有不清晰的地方:“如果我们把这一原则用来解释各种特殊的现象,就不难认识这一原则的有效性。最基本的例子可以在性范畴里找到。男子性行为的最高峰就是一种给的行为:男子把自己的性器官交给女子,在达到性高潮的一刹那,他把精液给予对方。只要他不是阳痿,他就必须这么做。如果他不能给,他就是阳痿。女子也是如此,只不过表现形式复杂一点罢了。女子交出自己,她打开通向女性内部的大门,在接受的同时她也给予,如果她没有能力给,而只能得,她就是性冷淡。”

按照他的说法,强奸犯也具有“爱的能力”了,因为他也是这样:“把自己的性器官交给女子,在达到性高潮的一刹那,他把精液给予对方”。

所以,不对“给”进行具体的分析是不行的。他的失误表现了他对爱情的相互性的认识还是没有足够充分。

弗洛姆把“给”与“得”完全对立起来也是不对的。具有健康人格的人在爱情中的行为,既是“给”,也是“得”,或者说,他的行为超越了“给”与“得”的对立,正因为如此,他能够在爱情中得到极大的满足。

为什么弗洛姆论述的“给”有问题?

弗洛姆的论述“给”有一定问题,尽管结合全书来看,他的思想里已经内在地包含了“通心”的理念。但他并没有明确地提出类似的概念,更清楚地论述。他在论述爱的能力的时候,还提到了其它因素,但其中就是没有“通心”。他说:“爱情的积极性除了有给的要素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基本要素。这些要素是所有爱的形式共有的,那就是:关心、责任心、尊重和了解。”

他的说法,带有强烈的、单向的利他主义的色彩。其实,要说清楚爱的问题,可以引入“通心”的概念。“通心”是一个具有双向的、全面的具有人际关系性的一个概念,它不仅强调了效果,也强调了换位体验,强调了清晰自己的立场的重要性。

真正与“利己”相对的概念不是“利他”,而是“通心”!因为产生于“利他情结”的所谓的利他行为其实归根到底还是利己。利他只不过是利己的一种特殊形式而已。

“通心”的行为既充分地考虑了他人,又充分地考虑了自己,其效果既是利己又是利他,是双赢。这一概念打破了利己和利他的两分法,因为“通心”是双方都乐意的一种行为。

真正与利己的爱相对的概念不是利他的爱,而是“通心的爱”!

因为“利他”有可能是产生于“利他情结”的行为。这样的利他行为其实归根到底还是利己。利他只不过是利己的一种特殊形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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