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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琪嘉 婚外恋在当今不再是让人吃惊的现象,尽管法律还不能直接处理婚外恋的问题,但由于社会舆论和道德良知的约束,它仍是一个带有偷偷摸摸性质的不光彩行为,这就不由让人想到发生婚外恋的动机问题1、夫妻感情不和谐;2、夫妻感情太平淡,寻找婚姻外的刺激;3、竞争意识的唤醒;4、报复心理作祟;5、性心理异常……。
就夫妻感情不和谐这一点而言,显而易见地,这是最容易发生婚姻破裂或者发生婚姻内情感转移的原因,也是最能让人们想到和接受的理由,如果真实的情况如此,那婚外恋与婚姻破裂类似,属于结果而不是互为因果关系。在很多人在需要说服别人自己的婚姻出差错的原因时,“俩人感情不合”便成为最堂而皇之的、抽象而无法让人拒绝的理由,按某名人在离婚(当然是有婚外恋的情形)时对别人说他与爱人最初的感情基础是“大树的根子栽在了小花钵中”——连根都插错了地方,放在初恋时,上面的话恐怕会成为“我们俩你侬我侬、红花衬绿叶”之类的呓语,不过由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也不能说“感情不合”这句话牵强,它也许蕴涵了太多的无奈和痛苦。 我们在以前常感叹西方社会的离婚率太高,认为这是社会不稳定的表现,是夫妻生活质量不高的象征,现在,我们国家的离婚率也呈惊人的上升势头。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很多国家规定夫妻离婚,财产必须平分,夫妻双方必须共同负责养育孩子的责任,于是很多人在踏向教堂之前就需要三思而行,以至于同居现象甚为流行。不久前,我国在婚姻法新的修订方案中对离婚把握的标准更为严格。从社会学的意义来看,离婚率的上升反映了人们不甘夫妻生活的平淡,对家庭生活质量提出更高要求的追求愿望,但也给一些登徒子们、大男子主义者们提供了口实之词,如果现实条件不容许离婚,婚外恋就成为给平淡添色的颜色板。这当然也可能是一种“合理化”的防御机制,即因为“看对方的脸都看腻了,所以要寻找新的面庞。” 婚外恋有两个特点值得分析1、关系的隐秘性;2、实现婚外性行为。就关系的隐秘性来讲,它的刺激性似乎能冲淡婚内生活的平淡,如避开家人、同事,但正好是这些社会约束激发了当事人的自我竞争意识,比如一向很懦弱的男性或平时十分守妇道的女性,多年来的生活就是以家庭为中心,围着孩子、配偶转,在家中的地位被认同为“理应如此的长期保姆。”如果有什么想法,如上大学、学新技术或独立的想干些事情,会在全家人惊愕之余立即遭来全面的反对,没有人统计过那些成天围着孩子、配偶转的人有无患上轻度的抑郁症,心理学上有一种防御机制我将之描述为“夫贵妇荣”机制(因多见于妇女),即丈夫有出息了,妻子也感到自己的心血没有白费,觉得自己这些年的辛苦没有白费,当然丈夫如果说“军功章上也有你的一半”会让这些妻子们感到莫大的欣慰,在现实中很多情况却不是这样,比如成功的丈夫会认为妻子的品位下降了(他自己的“品位”上升了?),成功妻子的丈夫则认为自己更加无能。奥地利在1999年作了一项夫妻性关系的大型研究,结果表明,家境较好的家庭妇女的性要求最为强烈,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丈夫常常对此抱以拒绝或搪塞。被拒绝的一方当然会感到挫折和不满,因此“红杏出墙”便不单单为了满足自己的生理需要,而成为证明自我独立、报复配偶的拒绝的行为,由于婚姻具有“排他性”的特点,因此发生婚外性行为就表示婚内的排斥性,这种旨在报复配偶的心理还在于婚内夫妻的一方对婚姻关系的熟视无睹,如对“老夫老妻不买花”、“夫妻之间不言谢”等逻辑,事实上,女性情感比较敏感、细腻,她们发现丈夫婚前对她们不上这样的,会感到失望、愤怒,觉得自己在丈夫的心目中一点都不重要,也许发生一点什么事情会激发他们的嫉妒、竞争。可以看出,始作俑者为夫妻的关系模式,而非婚外的某人,俗话说:篱笆扎得紧,野狗钻不进。 当然,一部分夫妻的性生活质量不高导致婚外恋的发生,分析原因,夫妻之间性生活不和谐有对性知识了解程度上的差异(如有的女性十分厌恶男性不分时间、场合强行要求发生关系),有男女之间生理差异引起来的问题(如性乐高潮的时间女性较滞后),也有部分人是因为躯体疾病的原因(如男性包皮过长),但一定不要忽视夫妻之间的性关系障碍会因为心理障碍所致的因素。 总的说来,婚外恋的形式虽不合法、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但分析其成因时不能只针对当事人,而夫妻中的受害者永远是局外人,这不符合事实的真相,配偶双方都应该对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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